平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平乐县旅游业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本市投资旅游业,争创经济发展新优势,根据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述到本县投资并登记纳税的国内外客商(以下简称外来客商)及其投资兴办的旅游企业(以下简称外来企业)。
(一)国外、境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县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外出兴业回迁本县或利用县外资金回县投资的本县公民
第三条外来客商投资或兴办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的旅游业开发和经营项目,经营期在4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由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数额:第1年至第2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
第四条外来旅游企业将取得的利润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县投资其他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项目,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第1年至第3年,由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五条外来客商按规定贵客缴纳税款后,才能取得以上奖励。奖金须用于旅游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奖金由企业申请,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比例一次性支付。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奖励国内外投资企业的费用单独列入预算。
第七条外来客商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计征,可分期付款,签约后首期付款30%即可办理相关手续,待项目投产后1年内付清余款。
第八条外来客商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由财政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安排专项补贴;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补贴,补贴于次年兑现。
第九条对外来旅游企业员工及其家属户籍迁到我县,在执行本县户籍管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条件,凡到本县投资办企业的,其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生产骨干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迁入本县。
第十条外来客商的子女,只要取得本县户口,即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在其他方面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在本县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旅游企业,可按照“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
对纳税前10名以及其他为本县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客商,按贡献大小,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国家、省有关的政策比本办法更优惠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条款中凡涉及定量考核内容的双重或多重优惠,不重复享受,但可照最优惠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本县公民新办旅游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